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安邦固本之基,也是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法宝。2020年,池州法院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执法办案工作,审判质效不断提升,司法改革深入推进,诉讼服务建设迈上新台阶。
据统计,202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6169件,审结25466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0%,一审服判息诉率92.1%。
池州法院自觉将全市法院工作置于改革发展大局中谋划推进,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市中院审时度势,快捷行动,于2020年2月13日出台了《关于强化疫情司法应对保障企业稳定发展工作的意见》,及时推出13条举措,要求全市法院开通绿色通道,健全涉企纠纷快速审理机制和快速执行机制,以优质的司法服务为企业复工复产保驾护航,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影响。2020年全市法院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5287件,其中调撤结案7785件。
出台《关于建立涉金融案件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保证涉金融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进一步优化金融市场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由市法院立案庭、民二庭、执行局组成涉金融案件专班,加强涉金融案件的沟通协调和业务指导。严格对涉金融案件审限变更的申请,压缩案件审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法院与人行、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局、公安、发改委、工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协作,实现金融案件快速执行。
在省高院统一部署下,全市法院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江淮风暴”执行助力复工复产专项行动,重点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债务等五类案件进行集中执行,积极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执结涉民营、中小企业执行案件595件,执行到位金额3.3亿元,有效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徐某与青阳某矿业公司签订矿山承包加工协议,为其加工石子。从2016年10月到2018年上半年,矿业公司共拖欠徐某326万元。青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该矿业公司一直未履行,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当地政府统一开展矿山整治,青阳某矿业公司因环保整治和经营问题暂时停业,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2018年11月,青阳县法院依法终结该案执行程序。
2020年初,申请执行人徐某发现该矿业公司有部分半成品石子,可供应给建筑、冶金行业,遂要求法院予以查封拍卖。执行法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查实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遂决定对该案恢复执行。考虑到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执行法官耐心与双方进行多次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方案。约定由矿业公司先支付部分欠款,从今后石子销售款中按吨抽取一定金额支付余下欠款,直到履行完毕为止。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赢得时间加紧复产,申请执行人利益也得到了保障,这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推进“六清” 决战决胜扫黑除恶
市法院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三年来,全市法院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从严审理一审涉黑涉恶案件43件,二审20件,判处罪犯340人,其中82人被判处5年以上徒刑。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财断血”是深挖整治的重要抓手,更是检阅专项斗争成果的重要内容。池州法院严格落实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联合检察、公安、司法、财政等部门出台相关机制,加大涉案财产的处置力度,推进“黑财清底”,对207人判处财产刑,其中6人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开展涉黑恶案件财产刑专项执行,执行到位8889.6万元,追缴、没收违法所得2294.7万元。
石台县陈氏两兄弟早期在大演乡通过非法的木材运输业务,积累了一定财富,期间多次聚众械斗,在当地颇有“名气”。后来二人进入石台县城从事房地产开发、矿山开采、建材加工运输等,为聚敛财富、提升影响力,逐步形成以陈氏兄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敛财方式涉及赌博、建设工程、高利放贷、矿山开采、建筑材料等多个行业,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等15项罪名,数罪并罚,对陈氏兄弟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和二十二年六个月。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坚决贯彻长江十年禁捕决策部署,依法快审快结破坏长江生态资源犯罪案件。健全立审执协调配合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体系,审结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相关犯罪案件229件,依法维护生态安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主城区月亮湖位于齐山脚下、某小区的东侧,水面遭受严重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生活。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月亮湖污染源进行排查时,发现小区一侧有两个非法排污口。经确认,某小区于2017年窨井发生污水外溢,该小区地产开展房地产公司误将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导致该窨井受纳的生活污水直接流入月亮湖,致使湖体水质恶化。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与该小区房地产公司进行磋商,双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小区房地产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489813元,并由该小区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8月前完成修复工作。
市法院对协议内容审查后认为,双方达成的协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遂裁定确认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市法院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规程》的相关规定,重点从鉴定评估机构资质及程序是否规范、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实地调查走访周边群众,及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刊登在《池州日报》上,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该案作为全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体现了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规则的积极探索。同时,市法院通过依法赋予赔偿协议司法强制执行力,有力保障了赔偿协议的及时履行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切实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