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民政部、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如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网址:www.mca.gov.cn),进入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点击《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民政部提交意见;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anxiaoting@mof.gov.cn,向财政部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社会救助司或者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社会保障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7日。
民政部 财政部
2020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使公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五条【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社会救助政策,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表彰奖励】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六条【社会监督】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七)关于法律责任。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行政责任,以及违反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管理规定和出具虚假证明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至七十四条)。同时明确了骗取社会救助、非法占有救助资源的法律责任以及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社会救助工作,扰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至七十八条)。